一、依據本府112年12月7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231074600號函轉行政院同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本案略要如下:

(一)為防止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二)所稱專業證照,指依專技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如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社工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藥師、護理師);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可至https://me.moe.edu.tw/license/units.php查詢)。

(三)各機關應製作告知書,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規定,並應請該員簽章以示渠等已知悉相關規定。

(四)各機關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實,應按情節輕重,依規定予以懲處或移送懲戒。

三、檢附市府原函、行政院函及其案揭處理原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