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下稱臺銀公保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5號函辦理。
二、該部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福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保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是自112年10月1日起,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保養老給付)者,無法再參加國保。因涉及公保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請各機關轉知所屬被保險人。
三、如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瞭解。
四、檢附臺銀公保部原函及銓敘部、衛福部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