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本(111)年12月22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131044300號函轉人事總處同年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350號函辦理。

二、依獎章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服務年資頒給服務獎章。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是以,現行市府頒給服務獎章,須發給紙本證書。

三、另為落實數位政府,人事總處已新增服務獎章證書電子化服務,自上線日起,經市府於「A6: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核頒之服務獎章,該系統將自動產製電子服務獎章證書,並可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查詢;公務人員如有需要,可至MyData系統經驗證身分後進行下載留存。是自上線日起,頒給服務獎章除由市府發給紙本服務獎章證書外,亦得由公務人員視需求自行列印電子服務獎章證書留存。

四、檢送市府函、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