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114年2月3日高市教人字第11430662400號函轉教育部同年1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07991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局受理教師陳情並於114年1月17日函詢教育部有關教師符合指標數時間為學期中,得否比照特殊原因放寬退休申請。經教育部函復以,教師自願退休生效日除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下稱退撫條例細則)第19條所定特殊原因外,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三、前揭退撫條例細則第19條所稱「特殊原因」,指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9條規定自願退休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檢附教育局來函、請釋函及教育部回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