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釋復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生效日疑義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3年9月12日高市教人字第11304637200號函轉教育部同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3年8月9日函釋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敘薪時,如受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敘薪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及依較高學歷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
三、次查教育部113年9月4日函釋以,8月9日函釋係教育部就教師待遇條例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施行日起有其適用。
四、末查教師待遇條例前經總統以104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391號令制定公布;行政院嗣以同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發布,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五、檢附本府教育局及教育部前開函影本各1份。
附件
人事室 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