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國民小學111學年第二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第二次公告)

壹、   依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期、工作職責: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擇優錄取1名,其餘擇優依序備取。

二、聘期:第二學期自112年2月14日至112年6月30日止,每週工作時數國小階段約7.5小時,學前階段約10小時為原則,學校得視個案狀況彈性安排。

三、 薪酬:時薪制,每小時176元(如有異動,依相關主管機關函示),第二學期本校小學部有150小時,幼兒園有200小時。(每學期實際總時數以高雄市教育局核定之總時數為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實際服務時數核薪,並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負擔部分勞保費、健保費,如市府補助本專案總經費用罄,則契約隨之終止,不得有異議)。

四、   工作職責和內容:

  (一)在學校人員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實施身心障礙個案學生

     在校之學習與校園生活等輔導事項,及生活自理指導、配安全維護等。

  (二)配合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該生偶發事

件及輔導該生情緒管理。

(三)維護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四)因應身心障礙個案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五)每日至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六)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教知能在職研習。

五、前項各類別擇優備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分別列冊候用,本學年度如需再新聘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時,則逕依候補名冊遞補,不再另行公告甄選,候用期限至112年6月30日止。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且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四)無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含尚在調查階段者)。

二、一般資格: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

三、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學校,請附中文譯本及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肆、簡章公告及報名甄選日期、地點、方式:

一、簡章公告:112年2月8日~112年2月9日止,簡章及報名表件,請於本校網站(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113&MainType=HOME)之公告事項下載。。

二、報名時間:112年2月13日(一)上午8:30至09:30,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玄關(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二路275號),電話:5712225分機735。

四、報名方式:限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伍、報名手續:

一、填妥報名表。

二、檢附下列證件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查),請以A4紙張規格影印,影本均請簽名以示自負法律責任:

(一)國民身分證(請黏貼於甄選證件黏貼表上)。

(二)切結書。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最近正面半身脫帽2吋相片1張。

(五)簡要自傳一式三份。

(六)經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七)委託書(無者免附)。

(八)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三、報名費:無。

陸、甄選方式、時間、地點、內容及成績處理:

一、甄選方式:採取口試方式。

二、口試報到時間和地點:112年2月13日(一)09:50於本校一樓警衛台。

三、口試時間和地點:112年2月13日(一)10:00,二樓資源班教室。

 
四、內容:包括特教相關基本常識(60%)、工作理念(40%),每人以10分

鐘為原則。

五、錄取順序:依成績高低為錄取先後順序。

六、口試成績未超過80分者,不予錄取。

柒、錄取公告、成績複查、報到時間:

一、錄取名單於112年2月13日(一)1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並電話通知錄取人員。

二、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12年2月14日(二)上午9:00至10:00止前親自向本校輔導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二、報到時間:請正取人員請於112年2月14日(二)上午11:00前攜帶身分證向本校輔導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另請正取人員於報到日起三週內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至本校輔導處,逾時未繳交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捌、其它:

一、本項工作屬臨時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僱用期間應接受學校相關人員的工作指派調遣,並應遵守一切工作規(約)定。

三、僱用期間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欲終止契約時,應至少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方同意後,始得如期辦理離職。

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如因怠忽職守,觸犯法令或違反相關規定,經查屬實,校方得隨時予以解雇,不得異議。

玖、附則:

一、錄取人員陳報校長核定後通知進用。

二、錄取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

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報名者,倘經查驗為不適任教師助理員,取消報名資格。

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違反契約要點者,得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予以解職。

五、錄取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校得應學生需求作出教學安排,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六、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專屬檢舉電話及信箱號碼:

電話:(07)3315778 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本簡章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附錄:

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九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
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
  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
  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
   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
   要。

第 十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
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
  僱)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僱)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之必要。

第 十一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僱):
一、有第九條各款情形。
二、有第十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
  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
任者,免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
校逕予解聘(僱);非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
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僱)。

第 十三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第九條、第十
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
用;學校進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前
,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進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
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第 十四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十五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
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確認
後,暫時予以停聘(僱)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學校確
認後,延長停聘(僱)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僱)期間
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
一、第九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
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僱)進行調查之
必要者,應經確認,暫時予以停聘(僱)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學校
確認後,延長停聘(僱)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僱)期間
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
一、第九條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