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1年11月23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9089000號函辦理。

二、該局依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以,本次參與選務工作人員比照93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該局111年6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4184400號函轉知在案。

三、考量旨揭選舉與憲法修正之複決案合併辦理及國內疫情情形,致選務工作繁重,同意比照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即教師補休2日並於投票日後1年內休畢;倘補休以「半日」或「全日」為單位,所遺課務在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正常課務運作前提下,由學校處理並支付代課鐘點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四、檢附教育局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