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第4次班級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頒「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名額及聘任期限:
一、 普通科代理正取1名 備取若干人(每週上課約16節)。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4. 實際聘期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最新111學年度公布之行事曆開學前一週及課程結束日後一週計算。
二、聘任期限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2年7月7日止。
參、待遇:
比照專任教師並以學歷支薪,不採計職前年資,若未具代理所任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相關等及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肆、工作內容與地點:
一、工作內容:擔任二年級導師
協助社團報名收費及總務處土地相關業務
二、工作地點:中洲國民小學。
伍、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及有損師道之不良紀錄者。
(三)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十年者。
(五)退休教師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不得報名。
二、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最低錄取標準:甄選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四、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附中文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公文書。
五、凡未符報考資格條件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撤銷錄取資格並無條件解聘。
陸、報名方式
一、簡章索取:即日起至公佈於高雄市教育局網站 http:// http://www.kh.edu.tw 及高雄市中洲國小國小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113&MainType=HOME。報名相關表格資料,請上網自行下載使用。
二、限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三、報名費用:繳交報名費600元。
四、報名時間、地點:8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至中洲國小人事室辦理。
五、連絡電話: (07)5712225轉751人事室。
六、中洲國小地址: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二路275號
柒、報名程序
一、填具報名表一份,請至中洲國小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下載。
二、繳驗證件及相關文件:第一至四項請自備影本乙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印本存查。
(一)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3.大學以上學歷證明。
(二)最高學歷證明書。
(三)國民身分證。
(四)經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最近正面脫帽二吋相片一式一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六)男性繳驗退伍證或無服兵役證明者。
(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八)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九)個人教學檔案(以乙冊為限)。
(十)代理或代課服務證明。
捌、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第一階段資格及學經歷審查:
(一)審查方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一份、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一份、學經歷證件正影本一份、個人教學檔案(以乙冊為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一份。
(二)依資格及學經歷審查。
二、第二階段試教及口試:試教成績佔總成績50%及口試成績佔總成績50%。
(一)試教口試時間:8月18日(星期四),依本校公告時間(10時30分開始),排定順序試教及口試。
1.先試教10分鐘再口試8分鐘,每人共18分鐘。
2.試教10分鐘,教學內容為:
(1) 二年級導師:翰林版數學科任選一單元,自備3份教案供評委參閱。
3.口試8分鐘,內容為一般教育實務及班級經營相關問題。
(二)考試時間:8月18日(星期四),依本校公告時間(10時30分開始),排定順序口試。請於10時20分前報到。
(三)考試地點:
1.考場:二樓二年1班教室
(四)準備地點:二樓二年2班教室。
玖、錄取之注意事項
錄取名單於8月18日(星期四)16時前張貼中洲國小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公告【網址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113&MainType=HOME】及並公告於高雄市教育局之網站 http://www.kh.edu.tw。
拾、聘用
一、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資積評分再相同者,由教評會決議。
二、凡經甄試合格之錄取人員,須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正式聘用。
三、錄取人員請於8月19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手續,逾時未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12年6月30日止)
四、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1至8款情事(如附件)或繳驗不實證件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
五、備取人員冊列候用,學校若有代理代課缺額於同一學年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後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拾壹、附則:
一、錄取應聘人員應參與教育局及各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本校並保有依行政及教學所需調整行政及教學職務之權利。
二、各類別授課內容及節數視學年度之課務需求編排,本校得以調整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利用查詢及申訴專線:中洲國小人事室(07)5712225轉751或高雄市教育局政風專線(07)7406616。
四、因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災,且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甄選日期工作順延,順延日期另行通知應試人員,並於本校網站公告之。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拾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二項: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十四條第六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