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三、檢附本府教育局111年7月20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5325900號函、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影本各1份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