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國民小學111學年度課後社團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工作聘任辦法。
貳、甄選類別及聘任期限:
一、類別:
1.學藝類社團。
2.才藝類社團。
3.體育類社團。
二、聘任期限自111年9月0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參、待遇:
依活動收費之合計結果,教師鐘點費至少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若招收學生無到達最低人數,無法開班時,則不支應鐘點費用)
肆、工作內容與地點:
一、工作內容:
(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延長至下午六時。
(二)學期中之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得延長至下午五時。
於上述時間進行課後社團教學,依據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
二、工作地點: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國民小學。
伍、甄選資格: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二)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三)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理教師者亦同。
陸、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第一階段資格及學經歷審查(書面審查):
(一)審查方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一份、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份(良民證)、相關學經歷證件正影本一份、個人檔案(以乙冊為限)、年度教學活動規劃進度表。
(二)依資格及學經歷審查。
(三)送件地點:中洲國小學務處。
二、第二階段口試:
(一)口試10分鐘,內容為該活動項目之教學實務及學生危機處理相關問題。
(二)請於下午1時前報到。
(三)考試地點:中洲國小一樓圖書分館。
(四)準備地點:中洲國小一樓玄關。
柒、報名方式
一、簡章索取:即日起至公佈於及高雄市中洲國小國小網站首頁學務處最新消息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113&MainType=HOME。報名相關表格資料,請上網自行下載使用。
二、限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三、送件時間、地點:8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至中洲國小學務處室辦理,下午1時進行口試。
五、連絡電話: (07)5712225轉721學務處。
六、中洲國小地址: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二路275號
捌、報名程序
一、填具報名表(下載附件)一份,請至中洲國小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下載。
二、繳驗證件及相關文件:第一至四項請自備影本乙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印本存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書。
(二)國民身分證。
(三)相關經歷證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正面脫帽二吋相片一式一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五)男性繳驗退伍證或無服兵役證明者。
(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良民證)(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七)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八)個人教學檔案(以乙冊為限)。
(九)教學課程規劃進度表(以15週規劃)。
玖、錄取之注意事項
錄取名單於8月25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張貼中洲國小網站學務處最新消息區公告【網址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113&MainType=HOME】。
拾、聘用
一、凡經甄試合格之錄取人員,須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正式聘用。
二、錄取人員請於8月26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至本校學務處辦理簽約手續,逾時未到者以棄權論。
三、報名人員錄取前經查證有違反性別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情事,將不予錄取聘用。
四、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1至8款情事(如附件)或繳驗不實證件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
拾壹、附則:
一、錄取應聘人員應配合本校之各項活動,調整上課時間,本校並保有依行政及教學所需調整行政及教學職務之權利。
二、各類別授課內容及節數視學年度之課務需求編排,本校得以調整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利用查詢及申訴專線:中洲國小人事室(07)5712225轉751或高雄市教育局政風專線(07)7406616。
四、因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災,且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甄選日期工作順延,順延日期另行通知應試人員,並於本校網站公告之。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附件1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二項: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十四條第六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